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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莊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轉載

2020-08-24 18:25:30     山東

棗莊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審批服務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依法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并在經營許可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向市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資信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四)在本市的經營場所、服務網點及其負責人員、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需提供前款第(五)項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數據庫接入聯系函、企業基本信息表、網約車平臺數據庫接入準備情況表,并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轉報認定。 

第七條 市審批服務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期為4年。

經營期滿需要延續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審批服務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市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審批服務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 30日向市審批服務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部門。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注冊日期未滿3年;

(二)裸車價格不低于本市新增主流巡游出租汽車價格;

(三)燃油車輛軸距不少于2650毫米;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少于2550毫米,其中純電動車輛每次續航能力不少于200公里;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車輛所有人承諾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事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該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經辦人的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

(三)車輛所有人與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接入協議;

(四)車輛購置發票、行駛證、保險單;

(五)車輛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相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市審批服務部門按照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向符合條件的網約車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三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通過本市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向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

(三)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六條 審批服務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后,為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可以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服務規范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擔經營、服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及接入網絡平臺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督管理責任;

(二)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接入網絡平臺的網約車車輛和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三)提供服務的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接入網絡平臺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記錄相關數據,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實時傳輸至行業管理服務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七)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專用發票;

(八)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車牌號碼、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等信息;

(九)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影響行車安全;

(十)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180日內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保持車輛整潔衛生,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按照規定使用運營監管設備,并確保設備完好;

(四)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證件;

(五)按照訂單約定的時間、地點接送乘客,無正當理由不得私自取消訂單;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七)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不得駕駛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

(八)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九) 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不得對舉報、投訴或者對其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一)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送交網約車平臺公司;

(十二)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或者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網約車的市場監管,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二)提供服務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接入網絡平臺的網約車車輛和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或者提供服務的車輛無相關營運保險的;

(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接入網絡平臺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不一致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

(七)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相關數據,實時傳輸至行業管理服務監管平臺的;

(八)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九)不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或者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十)明知車輛處于載客狀態,仍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的;

(十一)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十二)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18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責令停業整頓,對拒不改正的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

(二)故意破壞或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網約車服務平臺相關設備的;

(三)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四)未按照訂單約定的時間、地點接送乘客或者無正當理由私自取消訂單的;

(五)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六)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或者駕駛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

(七)巡游攬客或者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的;

(八)不按照約定收取費用或者違規收費的;

(九)對舉報、投訴或者對其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十)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及本市相關運營服務標準的行為。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法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經營者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 被依法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棗莊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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