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立法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用于公交、出租車等出行服務
2024-08-06 14:51:29 行業資訊日前,《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廣州人大官網掛出,面向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稿》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在高速公路、機場、港口、車站等干線和交通樞紐開展創新應用,并支持用于城市公交、出租車等出行服務場景。
逐步有序推進混合運行試點區建設
《征求意見稿》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技術,可以與外界實現智能信息交換,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今年7月,工信部確定了20個城市(聯合體)為智能網聯汽車“車路云一體化”應用試點城市,其中廣東省廣州市和深圳市均入選了名單。
《征求意見稿》設立“車路云一體化建設”專章,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車路云一體化建設,制定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推進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與新型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相銜接、相融合。同時,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申請在其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上搭建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在符合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線路連通、成片連片、區域互聯的目標,逐步有序推進全市人類駕駛和自動駕駛混合運行試點區建設;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域開放智能網聯汽車運營道路,推動與周邊城市已開放道路互聯互通。
建立應用場景目錄征集機制
在應用場景創新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場景創新,按照從簡單到復雜、低風險到高風險等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智能網聯汽車規模化運營發展。
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在高速公路、機場、港口、車站等干線和交通樞紐開展創新應用,并支持用于以下場景:城市公交、出租車等城市出行服務;除危險貨物運輸外的物流配送、快遞配送;擺渡接駁、環衛清掃、治安巡邏等城市運行保障;國家和省市支持開展的其他應用場景。同時,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場景目錄征集機制。
為確保安全,《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懸掛或者放置機動車號牌,外觀應當具有能夠提醒其他車輛和人員注意的顯著標識。
數據存儲和事故分析方面,智能網聯汽車有關企業應當保證汽車車載設備按照規定連續、完整記錄和存儲汽車事故或者故障發生前后有關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數據存儲期不少于三十日。
發生事故時責任如何認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配備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駕駛人或者隨車安全員進行處理;不配備駕駛人、隨車安全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車輛試點主體、運營主體進行處理。能夠確定交通違法是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的,按照規定對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主體或者試點主體、運營主體進行處理。
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商業運營期間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和商業運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試點主體、運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由車輛試點主體、運營主體進行賠償后,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追償。(來源:新快報·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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