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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5-08 16:37:01     四川

德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官方公告入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市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駕駛員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共7個部門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6〕77號)精神,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德陽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經營者、駕駛員及網約車乘客,均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網絡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德陽市交通運輸局是德陽市市區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縣(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管理工作。

德陽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具體實施市區網約車服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在德陽市區內提供網約車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企業法人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并依法納稅;

(二)在市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發改、通信、公安、稅務、網信、質監、工商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開發基于智能移動終端的應用程序,乘客應用端應能顯示駕駛員和服務車輛的照片及相關信息,并提供車輛位置信息實時分享功能;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七)具有車內人員傷、亡賠付保險方案;接入的網約車必須按照營運車輛購買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每座限額不低于4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額不低于100萬元)等險種;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在德陽市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在德陽市區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網絡服務平臺公司,應當向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車內人員傷、亡賠付保險方案;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市級有關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交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予以確認。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德陽市區,經營期限為6年。到期后服務能力認定合格的準予延續經營。

第十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作出許可的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確保所接入的車輛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且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排量不得低于(含)1.6L或1.4T;新能源車續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

(三)車輛性能及價格不低于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使用時間不超過2年;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車身不得粘貼、噴涂、安裝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圖案標識;

(六)按營運車輛標準購置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

(七)車輛每年應通過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并檢測合格;

(八)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依據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身體健康;男性駕駛員年齡60歲以下,女性駕駛員年齡55歲以下;

(五)德陽本地戶籍或德陽居住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八條  同一輛網約車不能在兩個(及以上)網約車平臺公司同時注冊。

第十九條  網約車終止經營的,網約平臺公司應當提前30日向作出許可的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同時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服務質量糾紛、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合法營運資質條件,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車容車貌整潔,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確保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合法從業資格條件,并獲取駕駛員每年身體健康狀況、遵紀守法和駕駛情況等記錄,具備持續提供服務的能力。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駕駛員檔案。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運營期間應實時采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征數據,與駕駛員上傳身份資料進行對比,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明確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應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網絡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到乘客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處理,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年度乘客投訴處理率應達到100%。

應當建立訂單管理制度,制定派單規則,對預約成功率高、服務質量好的駕駛員,宜在訂單分發時優先考慮。

應當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

應當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并在48小時內答復。對涉嫌惡意侵占乘客財物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社會公布計程計價方式,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確定或變動運價,應當在執行前10日對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并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允許市區巡游車接入網約車平臺,接入的巡游車應當遵守網約車營運服務流程,執行巡游車運價。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二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汽車客運站、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候客場所停車攬客。

第三十四條  網絡服務平臺不得利用車載或駕駛員通信工具組織、煽動駕駛員及乘客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和聚眾斗毆。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乘客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網約車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三十六條  對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或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或駕駛員不一致、多收費、不出具票據、服務態度惡劣等行為,網約車乘客有權向經營者或市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投訴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證據,并配合調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健全有效的聯合執法監督機制,增加執法投入,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營運。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級有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八條  公安、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九條  發改、經信、公安、人社、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第四十一條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據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試行)自2016年11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實施細則(試行)由德陽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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