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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07 12:07:18     四川

 樂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維護乘客、駕駛員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國家七部委令2016年第60號)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樂山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樂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樂山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在樂山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全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在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領導下負責指導各縣(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各縣(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環保、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經濟信息化、金融服務、網信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一節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在樂山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營業服務場所和停車區域,并具備服務能力;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乘客應用端應能顯示駕駛員和服務車輛的照片及相關信息,并提供車輛位置信息實時分享功能;具備供交通、發改、通信、公安、稅務、網信、工商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和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在樂山市投資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原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有權機關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經營所在地辦公場所、營業服務場所和停車區域使用證明;

  (五)經營所在地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信息,其中服務質量、安全管理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六)提供省級相關部門出具的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審核認定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車輛定期檢查和保養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即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作出許可的相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二節 網約車車輛

  第十三條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公安部門審驗合格的樂山籍7座及以下乘用車,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車內設施配置及車輛性能指標應明顯高于當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車,車型為1.6T以上或1.8以上排量;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數據信息接入行業監管平臺;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使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網約車標識(統一貼在車內適當位置)。

第三節 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且常住戶口在樂山市境內的;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熟悉經營區域道路環境,能夠熟練使用預約服務駕駛員終端應用程序;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向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網約車平臺公司初審后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提出申請,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試(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試(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隨身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服務質量糾紛、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主體責任,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等應承擔當事乘客和駕駛員的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車容車貌整潔,專用設施設備運行正常,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確保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合法從業資格,并獲取駕駛員每年身體健康狀況、遵紀守法和安全駕駛情況等記錄,具備持續提供服務的能力。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各類培訓檔案。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運營期間前期應實時采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征數據,與駕駛員上傳身份資料進行對比,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明確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應設置服務監督部門、建立網絡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到乘客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處理,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年度乘客投訴處理率應達到100%,年度乘客投訴處理滿意率應不低于95%。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并在48小時內答復。對涉嫌惡意侵占乘客財物的,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并建立訂單管理制度和流程,對預約成功率高、服務質量好的駕駛員,應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四川省以及樂山市關于網約車運價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并向社會公布計程計價方式,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確定或變動運價,應當報服務所在地價格管理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并在執行前10日對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并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報備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按照規定服務流程提供服務,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得在道路上巡回攬客,不得在汽車客運站、高鐵站、主要景區(點)、大型商場、大型居住小區等設立的巡游出租汽車候客場所、站點攬客、候客。

  第三十二條 網絡服務平臺不得利用車載或駕駛員通信工具組織、煽動駕駛員及乘客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和聚眾斗毆。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解除與該駕駛員的合同或協議;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五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六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一、十九、二十八、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四川省人民政府有關于網約車報廢標準的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各縣(市、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樂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樂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和市級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如省出臺貫徹落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指導意見,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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