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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轉載

2022-06-28 10:57:09     安徽

Ptaxi網約車牌照代辦申請公司轉載了合肥交通運輸部內容: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合肥市交通運輸部現將《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合肥市交通運輸局網站,查看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自即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前,可通過四種方式提出意見。


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保障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汽車分類】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巡游車是指以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出租汽車。

網約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出租汽車。

第四條【基本原則】出租汽車應當遵循統一管理、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安全運營、優質便捷的原則。

鼓勵巡游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五條【政府責任】市、縣(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統籌規劃、適度發展出租汽車。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巡游車和網約車,促進業態融合,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六條【部門職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做好出租汽車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協助做好駕駛員審查和車輛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查處出租汽車運營中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巡游車運價的監測,建立和完善巡游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計程計價設備的監督管理,規范網約車價格監管,辦理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依法查處私裝、非法改裝、破壞計程計價設備或者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程計價設備以及出租汽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

經信、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數據資源、網信、通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出租汽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統一規劃】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縣(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提出轄區內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運力投放】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游車運力規模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綜合考慮公眾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擁堵狀況、里程利用率等因素,提出巡游車運力投放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巡游車和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網約車數量依法實行市場調節。

第九條【設施規劃建設】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充電站(樁)等服務設施納入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在機場、車站、碼頭、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劃定巡游車候客區域,設置網約車專用通道。

第十條【定價方式】巡游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十一條【行業協會】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參與行業信用管理,協調化解矛盾和糾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文明行業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出租汽車行業開展優質服務、創建文明行業等活動。根據公共管理需要,倡導出租汽車經營者參與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或公益性保障任務。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一節巡游車經營權管理

第十三條【經營權管理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巡游車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

巡游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既有巡游車經營權期限使用期滿的,應當依法重新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實施。

市轄四縣一市既有巡游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期限的,應當制定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

第十四條【新增經營權配置】新增巡游車經營權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巡游車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巡游車經營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可以給予適當的新增運力獎勵。

第十五條【經營權轉讓】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或者獎勵方式取得的巡游車經營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其他方式取得的巡游車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確需轉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自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巡游車經營權受讓方為企業的,須具備本市巡游車經營許可;受讓方為自然人的,其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或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巡游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并按照規定辦理從業資格注冊后從事運營活動。

第十六條【經營權期滿處置】巡游車經營者需要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巡游車經營權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營期限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按規定分別作出“準許繼續經營、責令整改且整改合格后可繼續經營、限制經營、視情核減或者收回巡游車經營權”的決定。

第十七條【經營權收回】巡游車在經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巡游車經營權:

(一)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四)組織或參與非法聚集、停運罷運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行業不穩定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行為的;

(五)因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被決定退出經營的;

(六)經營期限屆滿,未提出繼續經營申請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兩權統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巡游車經營權持有狀況進行登記。遵循自愿原則,車輛經營權持有人為個人的,可以選擇將車輛登記到車輛所有人名下。


選擇將巡游車車輛經營權和產權登記到個人名下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承擔承運人和經營管理主體責任,依法申請辦理個體工商登記。


第二節經營許可

第十九條【經營許可證】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予以許可的,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載明經營服務類型、經營區域和有效期;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應當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巡游車企業條件】從事巡游車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設備;

(三)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符合國家、我市規定的車輛通用技術條件的車輛,自有和接受委托服務管理的巡游車數量應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中,企業依法持有的車輛經營權和車輛比例應當不少于百分之十五;

(四)具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五)具有與經營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人員;

(六)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處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個體巡游車經營者條件】從事巡游車經營的個體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巡游車輛經營權使用資格;

(二)具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有關規定的車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辦理個體工商登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個體經營者經營管理方式】遵循自愿原則,個體巡游車經營者可選擇自主經營;可委托巡游車經營企業服務管理;可依法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取得巡游車經營許可,車輛經營權和產權應歸公司所有,實行公司化經營。

鼓勵個體巡游車經營者采取委托服務管理、合作經營等方式實行公司化、集約化經營,提高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條件】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申請經營服務區域內設立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處理等服務能力;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信息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四條【車輛許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道路運輸車輛許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經審核合格的車輛發放《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載明經營區域和經營范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八年,與該車輛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使用年限相一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六十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六十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八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二十五條【巡游車車輛條件】從事巡游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公安機關機動車管理規定、國家和省市環保有關要求;

(二)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通用技術條件;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入運營的巡游車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頂燈、計程計價設備、具有行駛信息采集、存儲、交換、實時監控功能的車載終端設備和應急報警裝置,并應當保持設施設備狀況完好;噴涂符合規定的車身顏色和標志標識,公示運價標準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車輛條件】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公安機關機動車管理規定、國家和省市環保有關要求;

(二)取得申請區域內機動車號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安裝符合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

(五)車輛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五年;

(六)車型標準符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新能源汽車的使用】新增巡游車,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巡游車報廢更新為新能源汽車的,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鼓勵網約車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條件】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最近五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記錄;

(五)從業駕駛員年齡符合有關規定;

(六)通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從業資格考試;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前款條件的駕駛員,在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后,應按照規定辦理從業資格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運營活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可以駕駛網約車。


第三章經營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禁止異地運營、班線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許可經營區域內從事運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出租汽車不得超越核定的經營范圍運營,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班線客運。

第三十條【禁止假冒巡游車】除巡游車外,其他汽車不得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巡游車專用標志標識和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除巡游車外的其他汽車提供巡游車專用標志標識和設施。

第三十一條【網約車經營限制】網約車所有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其他巡游車或者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按照規定辦理從業資格注冊后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車輛所有人為法人的,承包經營的駕駛員應當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不得轉包。

第三十二條【經營服務規范制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制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規范,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出租汽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應當按照經營服務規范要求,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責任】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協議,并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駕駛。經營協議文本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經營服務的暫停或終止】出租汽車經營者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服務;確需暫停或者終止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網約車平臺公司還應當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平臺公司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辦理運營車輛相關保險,確保車輛、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并將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調整定價機制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布。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依法存儲、使用數據信息,確保數據信息安全,數據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三十六條【巡游車電召服務與接入網約車平臺公司規定】巡游車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當遵守巡游車電召管理的相關規定,并按照巡游車計價器顯示金額向乘客收取運費。

巡游車接入第三方電召或網約車服務平臺經營的,應當與電召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規范】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經營服務過程中應當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設施設備完好,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按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按標準收費,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人。

巡游車駕駛員在機場、車站、碼頭、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第三十八條【乘客文明乘車要求】乘客應當文明乘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或網絡預約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八)不得有其他違法要求或違法行為。

乘客違反上述規定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服務;終止服務前的運費,乘客應當按照出租汽車計程計價設備顯示的金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拒載行為認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拒載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中斷、終止服務或者將乘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二)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因乘客不同意議價而拒載的;

(三)在經營服務期間挑揀乘客的;

(四)巡游車開啟空車待租標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車而拒載,或者在停靠站點、路邊候客而拒載的;

(五)接受電召或網絡服務預約,未按照承諾提供服務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拒載乘客的行為。

第四十條【拒付車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乘車費用:

(一)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或者計程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三)駕駛員在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的;

(四)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合乘的;

(五)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六)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七)其他因駕駛員或者車輛原因,無法完成運營服務的情形;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治安登記】乘客要求駛往邊遠、偏僻地區的,駕駛員有權要求乘客隨同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報警點進行登記;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執法聯動機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發展改革、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數據資源等部門建立完善工作聯動協作機制,定期通報有關工作情況,依法查處非法客運經營、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等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信息系統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巡游車電召服務平臺、網約車服務平臺的互聯互通。

第四十四條【信用體系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可以采取記分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與測評,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考核和測評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投訴舉報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并在受理后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結。

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應積極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四十六條【網約車平臺監管】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的監督管理,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需要,有權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可以通過調取信息以及交通監控視頻資料等方式收集證據,并依法處理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四十七條【網約車平臺管理要求】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乘客利益等行為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有關駕駛員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第四十八條【扣押車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可以依法扣押、調查處理,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非法運營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巡游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巡游車經營者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巡游車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取得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或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從業資格證或轉借、出租、涂改從業資格證,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巡游車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七)駕駛拼裝的機動車、已報廢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在道路上非法客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后,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和強制報廢非法客運車輛;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條【假冒巡游車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非巡游車擅自安裝頂燈、計價器等巡游車專用標志標識或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為非巡游車提供巡游車專用標志標識或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運營規定的處罰】巡游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巡游車車輛經營權的;

(二)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三)不按照規定配置或故意損壞巡游車相關設施設備的,或者不按照規定保持車輛相關設施設備狀況完好的;

(四)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或者拒不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舉報的。

第五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處罰】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確保車輛技術性能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報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布運價規則或者未報告有關部門的;

(九)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五十三條【巡游車駕駛員的處罰】巡游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等故意繞道行駛或者為規避道路擁堵路段、未經乘客同意繞行的;

(二)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三)無故拒載乘客的;

(四)在機場、車站、碼頭、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非指定區域攬客的。

第五十四條【巡游車駕駛員的處罰】巡游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收費或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二)不按照規定使用巡游車計程計價、車載智能終端等相關設備的;

(三)接受巡游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五)轉讓、倒賣、偽造巡游車相關票據的。

第五十五條【網約車駕駛員法律責任】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五十六條【執法人員法律責任】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私人小客車合乘】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規范發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以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并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五十八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同時廢止。(來源合肥市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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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5月共收到訂單信息52686.9萬單 環比上升10.7%

廣州交通部召開二季度網約車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54家網約車平臺公司參加

定制客運丨客運站是屬于有進一步快速擴大閑置率的明顯趨勢,但同時具有較大開發利用價值的資產

高德網約車“馬甲”曝光?重磅項目浮出水面!

Ptaxi猿著整理237個網約車平臺拿牌照城市情況匯總

網約車跑“城際專線”算不算未經許可從事班車客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