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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11-30 09:42:45     內蒙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的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的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旗(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旗(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發改、公安、經信、商務、工商、稅務、人社、網信、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銀行駐呼機構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須在本市工商注冊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運營機構、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道路運輸管理管理機構網約車監管平臺;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需向市政務服務中心交通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本市工商注冊登記的服務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與其經營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經營服務設備設施、管理人員(其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等證明材料;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六)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對其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規范經營承諾制度、治安防范制度、投訴處理制度等文本;

  (九)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約車監管平臺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交通窗口對經營申請中有關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在本市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構。

  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市政務服務中心交通窗口申請延續,市政務服務中心交通窗口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應為本市號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注冊登記日期為2年以內;

  (三)安裝固定的并且符合國家、自治區、本市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的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車輛綜合性能等級評定應當在二級以上;

  (五)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不低于12萬;

  (六)車輛運行信息應當實現與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網約車監管平臺聯網;

  (七)車輛應當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等;

  (八)車輛近兩年內無非法經營處罰記錄;

  (九)滿足本市要求的機動車排放標準;

  (十)鼓勵使用新能源純電動汽車。

  第十二條 由已許可在本市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車輛所有人委托書或合作意向書,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三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在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網約車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車輛退出運營的,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注銷證明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呼和浩特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六)無從業資格證吊銷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由已許可在本市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證明材料以及擬從業駕駛員的委托書或合作意向書,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并且本人經從業資格考核合格后,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做好車輛的維護和評定工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相關社會責任,加強對駕駛員的管控和約束,積極維護行業的穩定。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運營報表等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投訴處理制度和服務承諾等認真做好乘客投訴受理處置工作,接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查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運營服務質量糾紛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一輛網約車只能接入一個網約車平臺,網約車輛所有人可變更車輛網絡服務平臺,網約車駕駛員與車輛應當保持固定,車輛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輛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游攬客及站點候客。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及運價標準,并且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

  第二十五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定期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信用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真履行市出租汽車改革和行業穩定工作職責,進一步完善市維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局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加強信息溝通和綜合研判,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開展聯合執法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車輛軌跡、訂單詳情、服務質量、乘客評價等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市通信、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監督檢查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市工商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活動監督檢查,防范并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價格行為實施監督管理,防范并監督檢查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

  市人社、環保、商務、國稅、地稅、質監和人民銀行駐呼機構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據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發改、公安、人社、環保、商務、國稅、地稅、工商、質監、網信、通信和人民銀行駐呼機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網絡等電召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巡游車,遵守巡游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