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8-08-27 10:00:57 山東淄博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市人口、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編制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計劃,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合理配置網約車運力規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按規定明碼標價,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網約車允許在全市范圍內經營。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我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負責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運管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網約車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價格、經信、公安、網信、人社、稅務、工商、質監、通信、人民銀行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并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運管機構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在本市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并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企業擁有網約車經營平臺系統自主知識產權或通過收購等形式擁有完全自主使用權,具備相應風險約束力和承擔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經服務所在地區縣運管機構審核,向市運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辦公場所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管理及培訓教育、網約車調度及定價規則、考核機制、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等;
(七)平臺數據庫接入市運管機構監管平臺的證明文件;
(八)《履行職責承諾書》;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中,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材料,應當由企業出具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結果。
市運管機構結合區縣認定結果,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依法做出許可決定。
第七條 市運管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運管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經營區域為淄博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市運管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市級以上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運管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涉及增值電信業務,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運管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794),信息數據接入運管機構統一監管平臺;
(三)車輛應當在淄博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注冊日期未滿2年且行駛里程未滿3萬千米;
(四)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車輛應稅價格不低于12萬元;
(五) 車輛應該符合下列技術標準:車輛排量1.8升或1.4T以上、軸距不小于2700mm,新能源車輛續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軸距不小于2610mm;
(六)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
(七)車輛所有人為公司的,公司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具備與經營條件相適應能力;
(八)從事網約車的車輛行駛證應當注冊為營運性質;
(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情況變化,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重新確定車輛具體標準和營運條件,并及時對外發布。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購置發票、行駛證、保險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輛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并登錄監管平臺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相關駕駛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授權經辦人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七)平臺公司與車輛所有人簽署的經營服務協議,平臺公司與駕駛員勞動合同或協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運管機構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和區縣運管機構審核意見,向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期限自車輛注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男年齡在60歲、女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六)在淄博市交通運輸行業誠信考核等級為A級及以上,初次申請的誠信等級為A級;
(七)無司法追償、工商違約、銀行失信等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市運管機構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63號)規定,組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為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區縣和市運管機構報備。
網約車不得噴涂、張貼、安裝營運標志標識,不得隨意張貼廣告。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區縣和市運管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備份留存時間不少于2年。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并予以公布,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出具本地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除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運管機構指令的應急疏運任務外)。
鼓勵巡游出租汽車轉型升級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車輛實行一車一平臺、一車一證模式。平臺與車輛接入關系終止以及平臺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臺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網約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轉出、所有權擅自轉讓的,注銷車輛經營權;車輛中途退出經營的,注銷經營權。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4年,證件到期后,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的,可以申請換發證件,不得私自轉讓、變更。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無故取消訂單,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一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運營中,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本地出租汽車發票,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運管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運管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運管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出租汽車行業誠信管理體系。實行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質量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與運力許可及運力流轉掛鉤。對服務誠信度低、質量差的網約車公司,應不定期減少或流轉其運力規模。
網約車平臺經營中,監管部門發現已經不具備營運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仍無法達到經營條件的,責令退出市場,廢止《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四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開展治安管理和偵查辦案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五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社、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經營,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違反規定噴涂、安裝、張貼營運標志標示及廣告的;
(五)提供虛假信息或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運管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巡游攬客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九)未按規定辦理承運人保險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報告、未通告、未公告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許可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或者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撤銷或者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管理責任,提供服務的車輛拆卸、破壞、不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或者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二十、二十九、三十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巡游出租汽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網絡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待條件成熟時,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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