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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24 13:57:20     江西

九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2016〕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和殘疾人無障礙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網約車經營實施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許可制度。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向經營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自有或租用4年以上辦公用房及企業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身份、職務、安全管理能力等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五)由注冊地省級出租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具有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的證明材料; 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和承諾書文本。

第八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許可有效期為4年。經營期限屆滿需延續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申請,經營期限內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延續經營。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說明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收回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5座燃油乘用車排氣量1.6L或1.4T以上、軸距2650毫米以上, 新能源車軸距不低于25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車排量不低于2.0L或1.8T、軸距不低于2700毫米;
(二)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三)安裝嵌入式具有向公安部門發送應急報警信號和具有網約車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衛星定位等功能的車載終端裝置;
(四)《機動車行駛證》初次登記時間至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時間未超過2年,且已在本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自有車輛。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二)應急報警、車載終端裝置安裝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其合格證明;
(四)與取得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車輛入網運營意向協議書。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材料,現場勘驗車輛設施,對符合條件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年齡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三)本市戶籍或有居住暫住證;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從事過巡游出租車服務的駕駛員誠信考核累計計分沒有滿20分記錄。

第十五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戶口簿或居住證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承諾材料;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
(四)巡游出租車駕駛員誠信考核累計計分沒有滿20分記錄的承諾材料;

第十六條 設區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駕駛員資格條件核查、組織從業資格考試,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巡游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注冊有效期內注銷注冊的,可直接申請領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需到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主管部門注冊,方可上崗,注冊有效期為3年。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注冊。

第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的注冊實行報備制,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向發證機關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多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駕駛員,應提交申請人與多個平臺間權責關系合同報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具備合法營運資格,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可靠,能通過車載終端實時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動態監控,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二)詳細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三)及時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信用評級,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過程相關信息;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通過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明碼標價,公開運價、計程計價方式、服務收費項目和質量承諾,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五)提供全天候不間斷運營服務,并確保網約車從事經營活動起訖點的一端在許可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下列內容規范網約車車容車貌、設施設備管理:
(一)車身外觀光潔,無頂燈、空駛標識等車身運營標記、無廣告標記;
(二)車廂內整潔、衛生,門窗密閉,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無塌陷,舒適性調節功能完好,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垃圾袋、雨傘、互聯網無線接入、手機充電器等齊備; 
(五)音頻、視頻、滅火器、車載衛星定位系統、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功能完好;
(六)車內應急報警裝置位置、服務評價標準、禁煙、禁拋灑垃圾等提示均有醒目標識;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下列內容規范網約車駕駛員行為: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做好各項安全文明乘車的溫馨提示;
(三)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四)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五)不得在車內打電話、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六)隨車攜帶《網絡預約車運輸證》《網絡預約車駕駛證》等各類證件;
(七)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拒載、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八)不得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九)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允許網約車配備替班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發生信息泄露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社會責任,具體遵守下列規定:
(一) 按規定對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再教育,建立培訓檔案;
(二)嚴格執行車輛及車載設施、設備定期檢查、維護制度,完善維修、保養檔案,按規定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三)實時向政府監管平臺完整傳輸平臺經營服務數據、信息,定期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及質量信用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主動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四)依法納稅,應當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定期將車輛保險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五) 嚴格履行管理責任,細化網約車服務項目、質量標準及質量承諾,建立包含拒載、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服務質量行為在內信用評價體系,完善服務評價體系考核和乘客投訴問責、處理機構;
(六)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七)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八)按照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平臺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企業經營所在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所有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或納入黑名單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政府支持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車輛、駕駛員、服務質量及乘客評價等基本信息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每年度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結果。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通過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布受理投訴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受理乘客、駕駛員認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權益維護不當的投訴,并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給予回復。
乘客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的,應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互聯網信息中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各類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從業資格注冊延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將相關信息記入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的不良記錄名單中: 
(一)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二)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三)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從業資格注冊延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將相關信息記入本地出租汽車行業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中::
(一)違規收費;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四)網約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第三十六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約車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黑名單”:
(一)考核周期內無正當理由重復出現拒載現象的;
(二)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或連續兩個考核期內基本合格的;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網約車經營者,依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聘用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的人員,駕駛網約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不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繼續教育的。

第四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細則第十、二十一、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下列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業資格證未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注冊,上崗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 
(二)不按照規定使用車輛相關設備;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六)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七)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拒載”,是指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甩客”,是指運營途中,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三)“安全管理能力”,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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