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8-11-05 11:42:49 浙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修改)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促進本市出租汽車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方式之一,應當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并按照高品質服務的要求,為社會提供方便、快捷的道路運輸服務。
第三條 網約車與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不享受政府補貼,不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功能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轄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包括功能區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和經營責任,確保公共安全。
第六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委托分支機構全權負責申請地網約車經營服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授權書,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有固定辦公場地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負責人員及管理人員信息(包括管理崗位設置說明、相應的分工負責制度,及個人身份信息);
(五)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接受監管部門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安全保護措施,以及電子支付結算服務協議等有關線上服務能力和被監管情況的材料,應提交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結果;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車輛管理制度、車輛技術檔案制度;2.駕駛員管理制度;3.網約車調度規則;4.安全生產責任制度;5.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6.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7.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還應當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第八條 在岱山、嵊泗、金塘、六橫等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負責人員及管理人員信息(包括管理崗位設置說明、相應的管理制度,及個人身份信息)。網約車經營者增設服務機構,應當按前款規定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九條 本市網約車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籍地在舟山市(浙L牌照),機動車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計稅價10萬元以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操縱輔助裝置;
(四)符合網約車經營平臺的接入規范。首次申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使用年限應當在4年以內。
第十條 網約車車輛應當按照國家、省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報廢或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一條 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經營者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保險證明及復印件;
(四)機動車購置發票或車輛購置稅完稅發票及復印件;
(五)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明;
(六)網約車經營者允許接入網約車經營平臺的證明,包括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情況,以及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已注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車輛所有人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并交驗機動車。
第十三條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按規定標注車輛所有人、車牌號碼、車輛類型等信息;車輛所有人不是網約車經營者的,還應當登記允許其接入的網約車經營者信息。
第十四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網約車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鼓勵網約車經營者運用信息化技術管理車輛技術檔案。
第十五條 未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網約車車輛不得安裝、噴涂、張貼、懸掛、擺放任何與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有關的標志標識、頂燈,不得設置外觀廣告。
第十六條 巡游車變更為網約車,應當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并清除巡游車的設施設備、標志色和專用標識,經核發《道路運輸證》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收繳巡游車《道路運輸證》后,按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網約車車輛使用性質的,應當交驗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被注銷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人不是網約車經營者,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登記的網約車經營者終止車輛接入關系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自動失效。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再次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提交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登記的網約車經營者與網約車車輛所有人終止車輛接入關系的,網約車經營者應當立即將有關信息上報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由發證機構登記失效。
第十九條 網約車車輛變更登記所有人,受讓人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提交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條 本市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管理機構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滿6個月;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接受網約車經營從業知識培訓;
(六)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相關考試合格。
第二十一條 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還應當提供本市管理機構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及復印件,以及居住地社區組織出具的居住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駕駛證登記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登記地不是本市的,還應當提供居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在本市居住期間的無上述記錄的證明;
(四)戶籍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無吸毒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非本市戶籍的,還應當提供居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在本市居住期間的無上述記錄的證明;
(五)網約車經營者出具的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市、縣兩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流程組織網約車駕駛員考試。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事權下放規定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
第二十三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巡游車駕駛員,應當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并且最近3年內信用考核沒有記滿20分的記錄;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和《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復印件,免予考試。
第二十四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按國家規定經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發證機關,對網約車經營車輛和駕駛員的許可申請做好相關信息、資料核對及報備工作。網約車駕駛員政策法規、服務規范、應急救護等從業知識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由網約車經營者負責。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網約車車輛所有人、網約車駕駛員應當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為乘客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將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在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報備的信息包括:車牌號碼、車輛類型、車身顏色、車輛照片、車輛技術狀況、車輛保險情況,駕駛員姓名、照片、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情況、服務評價結果等。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調整運價時,應當提前15日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高峰時段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駕駛網約車。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出租汽車經營服務,除執行市、縣兩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令的應急疏運任務外,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
第五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三十一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具有商業性質,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制定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政策,應當充分發揮其在出行高峰時段的運力供給作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在本市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以提供信息服務為經營項目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示合乘信息和網絡撮合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并對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車輛、合乘者身份進行核實,對車輛運行軌跡、交易日志和服務評價等進行記錄,接受交通、公安、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向社會公開合乘規則(包括費用分攤規則、權利義務和糾紛解決方式),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姓名、車輛,合乘線路、時間,合乘人數等信息;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將非7座及以下乘用車接入合乘信息服務平臺;
(四)對合乘服務提供者發布的出行信息少于1小時的,不得提供合乘撮合服務;
(五)對同一車輛或駕駛員合乘撮合每日不得超過3次,兩單合乘服務之間相隔時間不得小于2小時。
第三十三條 在本市從事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以服務同城上下班通勤交通為主,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合乘小客車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合乘服務提供者提前1小時以上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發布出行信息;
(三)同一車輛或駕駛員提供兩單合乘服務之間相隔時間不得小于2小時,每日累計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3次。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提供者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合乘服務,屬于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運行軌跡、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企業信用考核的頻率,定期組織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經營者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市、縣兩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的登記、運營和服務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六條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排擠競爭對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違反價格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加強監管并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進行依法處置。
第三十八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接納網約車經營者入會。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按規定定期知會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報送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在行業內通報駕駛員的不良記錄,對有不良記錄的駕駛員加強行業自律約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行。岱山、嵊泗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網約車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制定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金塘、六橫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區域實際,并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確定網約車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制定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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