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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22 15:07:28     安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滁州市市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和市場資源配置作用,網約車發展規模由市場調節。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物價)、公安、人社、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經信、網信、城管執法、環保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區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在市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平臺經營的,除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證明材料;
(五)固定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管理人員等信息;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
(七)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準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期限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經營期限屆滿6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期限的申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六、七條規定,結合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網約車平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經營主體、名稱和地址,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相關手續。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使用本市機動車號牌,且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7座及以下乘用車;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車輛使用年限未超過3年;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
(六)車型檔次應當高于市區巡游出租汽車;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550毫米以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購車發票、車輛購置稅發票及其復印件;
(四)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安裝合格證明;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出具的服務協議意向書;
(六)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向公安機關提出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申請。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網約車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經營者或車輛所有人應當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注銷證明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網約車不得設置專用的標識或顏色。確需使用統一標識或顏色的,應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專用的標識或顏色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相近。
第十六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的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申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戶籍證明或本市居住證及其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三)無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內容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按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本細則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對已持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經審核符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并換發《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后,可從事網約車運營活動。
第四章  經營服務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應具備合法營運資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保證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二)落實營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及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檔案資料;
(三)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先行賠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計程計價方式,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車發票;
(五)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受理渠道、辦結時限等投訴受理方式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事項;
(六)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業務;
(七)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平臺的數據信息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接入信息應當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信息、車輛實時位置信息和行駛軌跡、運價標準、訂單信息、運營信息、服務質量評價信息及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通過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運營服務;
(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五)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根據網約車平臺規劃線路或乘客意愿選擇合理路線,不得拒載、故意繞路、中途甩客,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六)不得巡游攬客和在設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的站點候客;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特殊情況處理:
(一)車輛不能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時,駕駛員應提前聯系平臺公司重新安排車輛,若已接近用車時間,平臺公司應致電約車人或乘客表示歉意并說明情況,請求其等待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二)遇道路、氣候、駕駛員身體、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訂單的,駕駛員應及時向平臺公司說明原因,并向乘客說明。平臺公司應請求其等待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三)乘客未按約定到達上車地點時,駕駛員應與乘客或平臺公司聯系確認,等候時間可按照雙方約定,超出約定等候時間乘客依然未到達,應與平臺公司聯系,經同意后方可離去。
(四)發現乘客遺失財物,應主動聯系約車人或乘客,設法及時歸還。無法聯系的,應及時聯系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并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計價標準進行計費的;
(三)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四)在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  乘客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四)不得攜帶超出車輛行李廂容積的物品,或者寵物以及其他污損車輛的物品;
(五)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或其他限制行為能力人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乘客有違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終止服務,終止服務前的車費,乘客應當支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投訴和社會監督;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公安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經信、公安、網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公安、工商、發展改革(物價)、質監、商務、稅務、人社、財政、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的。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自行制定網約車管理細則,未制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電召服務的,不適用本細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不得以私人小汽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滁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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