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22 14:42:40 安徽淮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令2016年第6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第四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
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平臺的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市交通、經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接入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監管平臺。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國內,服務器不在本市的,服務器數據應當在本市同步備份并接受有關部門有效監管;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內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并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在本市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政務服務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
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按照規定向市經信委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市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取得本市公安機關登記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
(三)車型標準高于市區主流巡游車;5座燃油小客車排氣量不小于1.6L或1.4T,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燃油乘用車排氣量不小于2.0L、軸距不小于3000毫米;新能源車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或續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
(四)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
(五)車輛技術條件、車輛維護、檢測、診斷、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車輛內飾材料、車容車貌應符合運營安全的相關技術標準;
(六)應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相關要求。具備固態存儲、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
第十三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四)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安裝證明;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具的服務協議意向書。
第十四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后,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第十五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8年,與該車輛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使用年限相一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男年齡在60歲、女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最近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七)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國家出租汽車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及地方出租汽車政策法規等具有區域規范要求的知識和技能考試合格。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駕駛員申請,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
持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應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報備具體內容如下:
(一)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檢驗合格信息、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信息、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投保信息;
(二)從車輛注冊登記之日第六年起,每半年提交一次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檢驗合格信息;
(三)接入及解除服務的車輛號牌信息。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報備具體內容如下:
(一)與駕駛員簽訂及解除勞動合同或協議的信息;
(二)駕駛員崗前教育和日常教育等相關資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可靠性,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聯系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完整車輛牌照等信息,對于乘客下車地點確定的,還應提供相應預估費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應將約車人或乘客對單次服務行為的評價結果直接反饋至駕駛員。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網約車運價、計價計程方式、收費標準等,并向乘客提供市稅務部門監制的出租汽車發票,集團用戶統一開具或者約車人、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向市稅務部門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國內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市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巡游出租汽車提供運營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巡游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相關規定。
巡游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當遵守巡游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以上網約車平臺從事經營。
第三十三條 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駕駛員,應當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不得轉包。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保持車輛整潔衛生,設備、設施完好;
(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四)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或在火車站、汽車站設有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場(專用通道)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不得拒載、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五)遵守職業規范,著裝整潔,文明行車,文明服務。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乘客應當文明乘車,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車、停車;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應當有人員陪同或者監護;
(四)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支付乘車費用;
(五)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乘客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提供稅務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信息、車輛實時位置信息和行駛軌跡、運價標準、訂單信息、運營信息、服務質量評價信息及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投訴和社會監督;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市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八條 市經信、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物價)、經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稅務、工商(市場監督)、質監、網信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市公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市公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四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市發展改革(物價)、工商(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四十五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市發展改革(物價)、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國稅、工商(市場監督)、質監、人民銀行、網信、經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市人民政府私人小客車合乘有關規則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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