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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2018-10-15 16:58:44     江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鹽城大市區范圍內(包括亭湖區、鹽都區、市開發區、城南新區)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規范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運力規模實行動態自主調節,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條件,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服務所在地應當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服務機構,服務機構應當在本地工商注冊登記,有固定辦公場所(包括停車場地),配備相應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具備開展車輛管理、駕駛員教育培訓的條件(辦公場所、停車場地、管理人員等具體要求參照《江蘇省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行政許可規范》)。申請時,一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服務機構營業執照、辦公場所(包括停車場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以及管理人員勞動合同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證明。
    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簽訂運營協議,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經營服務管理責任和義務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初次取得經營許可的經營期限為4年。經營期限屆滿需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60日前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申請,道路運輸菅理機構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的許可決定。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經有關部門備案、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訂運營協議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經營,或者開業后連續180日停止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其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件。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并應當與注冊駕駛員達成暫?;蛘呓K止協議的一致意見,經批準同意后向社會公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件交回原許可部門。逾期未辦理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告證件失效,記入信用檔案。第十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區公安部門登記注冊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車輛檔次高于本地區主流巡游出租汽車,初始裸車購置價格為本地區主流巡游出租汽車的1.5倍以上,且發動機排量不低于1.8L(含)或者1.4T(含),或者軸距不低于2700mm(含);
    (三)車輛初始登記年限小于3年,行駛里程小于10萬公里;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六)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栽終端技術要求(JT/T794)等規定要求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視頻音頻監控設備,并能夠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管理平臺實時對接;
    (七)宜使用嵌入式車載服務終端,不得在車內懸掛或者放置影響行車安全的設施設備,車載服務終端具備線路導航,駕駛員信息顯示、發票打印等功能:
    (八)不得噴涂或者張貼出租汽車專用顏色和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有要求的,按照規定在車廂內或者其他規定位置張貼統一規格的識別標志;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行駛證、購置發票、登記證書、所有人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營運車輛保險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及接入情況資料;
    (五)車輛加盟網約車平臺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后,對審核合格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使用年限從車輛初始登記之日起算),退出網約車經營。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網約車報廢標準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網約車車輛達到法定報廢條 件或者因故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所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及時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依法注銷運輸證件。未及時辦理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告證件失效,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 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 件:
    (一)擁有本地居民戶籍或者持有本地公安部門簽發的《居住證》;
    (二)持有本地準駕車型C2以上機動車駕駛證,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三)身體健康,參加本地社會保險;
    (四)無嚴重失信記錄,未被記入本地出租汽車行業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十四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一)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以及相關材料,包括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駕駛員關于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承諾材料和身體健康證明、參加社會保險證明等;
    (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經審核符合條 件的駕駛員,準予報名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具體考試安排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實施;
    (四)考試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五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業資格注冊后,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注冊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完成,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信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所服務車輛等。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向道路運輸機構報備完成注銷。
     第十六條 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可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網約車駕駛員須持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方可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活動。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車輛、駕駛員的經營資質、服務條 件、服務行為每年審驗一次。年審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嚴格執行落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管理規定及服務規范的要求,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優質服務,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當承擔先行賠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入不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
    (二)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相一致;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良好;
    (四)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五)未認真有效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六)未全面有效記錄平臺各項基礎信息和營運數據,未按規定進行備份或者備份時間小于2年;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八)擅自暫停或者終止平臺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損害駕駛員合法權益;
    (九)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計程計價軟件或者產品,未實行明碼標價;
    (十)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以低于成本價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未提前10日向物價部門備案,擅自推出各類優惠促銷活動;
     (十一)未有效執行落實服務質量承諾、服務評價、投訴處理等規章制度;
     (十二)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十三)未嚴格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未有效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拒載、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三)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四)未按照規定收取費用,不主動出具發票;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和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六)巡游攬客,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者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七)不主動歸還或者蓄意侵占乘客遺忘的財物;
     (八)擅自改動車輛運行技術狀況參數,蓄意隱瞞網約車相關真實情況;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應急運輸任務,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服務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同時注冊在多家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
     第二十三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網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稅務、質監、價格,物價、通信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以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信用評價為核心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強化網約車誠信系統建設,督促經營者守法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責任條 款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各自法定職責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 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注銷直至吊銷從業資格證件。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反本細則第三章有關規定的,除接受行政處罰外,由相關部門根據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主要應當在通勤時段或者節假日進行,且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有一定限制,分攤的部分出行成本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網約車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網約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