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10-01 16:04:48 江蘇第一條(制定依據)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職責界定)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網約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發展原則)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與巡游出租汽車實行錯位發展。
第五條(經營許可)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許可期限為四年。
網約車平臺公司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許可期限屆滿前6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經營的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六條(服務機構資質條件)在本市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除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其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部門注冊登記;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含培訓場地);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滿足信息數據、投訴稽查、業務辦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需要,其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低于2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車輛資質條件)在本市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本市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營運);
(二)7座及以下乘用車,且車輛自初次注冊登記日期起不超過3年;
(三)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機動車銷售發票價格不低于巡游車主流車型價格的1.5倍。巡游出租汽車主流車型價格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發布;
(四)新能源車輛(純電動或油電混合動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及以上要求;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衛星定位系統數據應接入管理部門監管平臺和公安機關警務大數據平臺;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等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駕駛員資質條件)在本市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3年以上;
(二)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證;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車輛注冊)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只能注冊一個網約車平臺公司。如需要變更注冊,按規定辦理變更報備手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對車輛條件初審后,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集中辦理。
第十條(年度審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經營條件以及預約出租客運車輛實行年度審驗。
第十一條(價格機制)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物價部門對網約車價格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網約車標識)網約車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車標識,也不得單獨設置體現網約車性質的文字、標貼或其他設施等。
第十三條(巡游車轉換網約車)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巡游出租汽車,可轉為網約出租汽車,并按程序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轉換為網約出租汽車后,原巡游出租汽車標識清除,不得再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車輛報廢及使用年限)網約車使用年限從車輛登記之日起計算,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五條(許可注銷)在本市經依法許可的網絡車平臺公司,自許可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經營,或者開業以后連續180日停止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終止經營)在本市經依法許可的網絡車平臺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或終止經營,確需停業或終止經營的,應提前30日書面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網約車買賣)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嚴禁買賣。車輛如需變更所有人的,應辦理網約車經營相關證件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異地經營)網約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起點在發證機關直接管轄區域以外的網約車經營活動。在銅山區、賈汪區注冊的網約車可以在市區范圍內經營。
第十九條(安全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有營業性交強險和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應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條(投訴處理)網約車平臺公司及其本市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號碼、通訊地址。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按規定調查處理。
投訴人、舉報人應當提供網約車車輛牌號等有關證據及聯系方式,并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網約車駕駛員被投訴或者被舉報到管理部門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積極協助調查處理。被投訴人或者被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接受調查。
第二十一條(打擊報復處理)網絡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調查核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或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件;如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信用體系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信用體系建設。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將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記錄作為市場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并納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三條(行業自律)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加強對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機構的指導,強化行業自律,定期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并向社會公布。鼓勵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或網約車平臺公司建立投訴舉報獎勵機制,促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文明服務,規范經營。
出租汽車協會應指導網約車平臺公司建立不良記錄駕駛員名單機制。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因違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拘留(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或被司法判決,以及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將其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及時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條(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具體規定由交通、公安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因地制宜)各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可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網約車具體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其他規定)法律法規對網約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實施時間)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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