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2018-09-26 09:19:22 江蘇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規范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市區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有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負責營運、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相關人員,具備相應的服務與管理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平臺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登記在本市市區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經營區域內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受理申請,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線下服務能力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準予許可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江蘇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JT/T794)的標準;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初始購置價格不低于12萬元;
(五)車輛已使用時間不超過3年(自《機動車行駛證》注冊日期起算);
(六)市區車輛號牌(《機動車行駛證》住址登記在市區);
(七)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純電動汽車應當符合前款除第(四)項以外的規定條件,且續駛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證,公司提供營業執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證明;
(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及等評報告;
(七)純電動汽車續駛里程證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機動車行駛證》注冊日期起算不超過8年。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
第十四條 申請網約車駕駛員資格的,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
(二)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書面承諾;
(三)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四)機動車駕駛證;
(五)近期1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一張。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部門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核查并按規定考核,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并將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備份網約車各項營運數據。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渠道,本地機構應設立投訴處理部門,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網約車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車標識,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應當遵守國家、省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切實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或為他人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應急運輸任務,服從統一調度、指揮,切實維護行業與社會穩定。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暢通省、市平臺,加強與各相關部門之間的橫向信息網絡對接,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建立完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通信、公安和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市公安、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經信、公安、財政、人社、工商、質監、價格、稅務、人民銀行、通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63號)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為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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