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11 18:09:09 廣東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發布的《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網約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經營者定義】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五條【行業定位】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對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職責分工】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七條【基本原則】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網約車市場。
網約車行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促進網約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八條【平臺條件】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服務所在地政府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平臺申請材料】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企業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許可程序】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經營期限】 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8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算。
第十二條【平臺備案】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停止經營】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四條【車輛條件】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5座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車,發動機排量達到1600毫升(增壓車型不低于1400毫升)以上,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符合國家相關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鼓勵使用新能源車型;
(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取得車籍在服務所在地的機動車牌照,車齡在3年以內。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JT/T794 及其他有關規定。
(五)車輛技術條件、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車輛內飾材料、車容車貌應符合GB/T 22485的相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車輛安全技術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運輸證發放】 服務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有效期屆滿的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車輛在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從業資格條件】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茂名地區戶籍或茂名地區居住證,依法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三年內無一般以上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從業資格發放】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考核后,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原已取得《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可直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經營者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經營者要求】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確保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運營期間應實時采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征數據,與駕駛員上傳身份資料進行對比,確保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按照規定購買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條【運價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在運輸服務完成后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一條【公平競爭】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二條【經營方式和范圍】 網約車只能通過互聯網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站點輪排。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三條【數據采集】 網約車平臺公司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通過網絡專線的方式傳輸至服務所在地政府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網絡安全】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五條【輿論安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信息安全】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數據保存】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要求】 網約車駕駛員營運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營運證以及從業資格證;
(二)衣著整潔,文明禮貌;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衛生;不得在車廂內吸煙;載客運行時不得操作手機、飲食;
(三)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應當選擇距離最短的路線行駛; 因故需繞道行駛時, 應當征得乘客同意;
(四)單次營運行為須通過網約車平臺線上預約、派單(或搶單)、接單,形成完整的訂單流程記錄以備核查,不可巡游攬客或線下接受預約載客。
(五)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六)按規定收費并出具發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變相多收乘車費用;
(七)提供預約服務,應當準時履約,因故不能履約的應提前告知;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 駕駛員應當與乘客聯系確認;
(八)不得利用網約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營運中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 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并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九)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合法經營】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監管職責】 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建立完善監管平臺,強化全過程監管。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網約車經營實施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行業監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證件核發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信息監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三條【信用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投訴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辦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 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網約平臺公司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行業協會】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非法經營處罰】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七條【平臺違規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八條【駕駛員違規處罰】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九條【平臺其他違規行為處罰】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二、十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有關規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網約車報廢規定】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一條【法律適用】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不適用本細則。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生效時限】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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