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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2018-05-08 16:39:22     廣東

東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官方公告入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改、公安、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與經營相適應的服務機構及管理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東莞市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隸屬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平臺服務器及數據備份系統設置情況說明,依法建立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符合網約車經營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為東莞市轄區內,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網約車經營條件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以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經營者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注冊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

  (三)使用燃油車輛的,排量不少于1750毫升、軸距不少于2650毫米;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少于2600毫米;國家、省對車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的安全技術檢驗;

  (五)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六)不得違反規定噴涂與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相似顏色,以及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七)車輛不存在未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所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以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六)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經營者申請,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到市公安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汽車后,市交通運輸部門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八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網約車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車輛在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或者行駛里程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有效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三)本市居民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及復印件;

  (四)駕駛員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

  (五)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證明材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向市公安部門調取查驗;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五)項證明材料,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查證確認,申請人無需提交書面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考核、發放與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范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保證車輛投保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鼓勵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安全性能可靠,保證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五)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六)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車輛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通過網絡專線的方式傳輸至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并接收監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七)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八)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有規定外,不得外流。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部門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二)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三)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外觀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五)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等證件;

  (六)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七)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八)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九)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十)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聯系網約車經營者或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二)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

  (十三)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自覺履行與網約車經營者達成的電子協議。

  乘客違反前款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提供服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評價、政府部門監管等信息,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并公布結果。

  第三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車輛注冊、駕駛員注冊、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二條 發改、公安、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者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經營者有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壟斷等行為的,由市發改、工商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發改、公安、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具備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巡游出租汽車可申請變更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且車輛準入條件不受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三)項限制。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施行之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燃油車輛車齡條件從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可以延長為3年,其他條件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符合前述條件車輛的所有人需在本細則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申請。

  第四十條 2016年11月1日前已經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如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訊、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服務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十二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產品公告目錄的新能源汽車以及國家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新能源汽車。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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