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安全運營自律規范(轉載)
2020-07-07 15:18:09 行業資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安全運營自律規范
(部分內容公開版,建議以紙質版標準為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安全運營的總體要求、安全保障、安全功能與設備、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管理、安全運營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安全事件投訴處理和應急處置、隱患治理與風險管控、安全績效管理以及平臺公司安全運營達標評價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的安全運營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
JT/T 1068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
3術語和定義
JT/T 106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行程分享sharing trip status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和乘客通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或其它設備將行程信息分享給指定聯系人,供其實時查看車輛信息與行程位置。
3.2
電話號碼保護anonymizing phone numbers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以提供虛擬中間號或其它電話號碼的方式進行保護,供乘客與駕駛員進行電話聯系。
3.3
累計服務時長cumulative service time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駕駛員從接到實時訂單到訂單結束計費的累計(連續)駕駛時間。
3.4
累計計費時長cumulative billable time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點擊開始計費直至計費結束的累計時間。
3.5
投訴凍結temporary suspension due to complaints
當乘客出行過程中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為保護乘客權利而暫停駕駛員提供服務并進行調查核實。
4總體要求
4.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以下簡稱“平臺公司”)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應遵守JT/T 1068的規定,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
4.2平臺公司應建立線下安全管理能力,通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以下簡稱“車輛”)一致性核對、車輛安全查驗、安全教育培訓等方式,強化線下安全運營能力。
4.3平臺公司應建立安全運營標準和服務評價體系,通過駕駛行為評估、服務評價、安全投訴、事故記錄等多種方式,綜合評價駕駛員的安全服務水平,并根據平臺安全規則對駕駛員進行安全管控。
5安全保障
5.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
5.1.1平臺公司應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其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等,職責為決策中長期安全規劃和投入、預防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部署重點安全工作、督導落地執行情況。
5.1.2平臺公司應成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預防、處理各類安全事件,落實安全運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5.1.3平臺公司應成立安全應急小組,處理應急突發事件。
5.2安全管理制度建設
5.2.1平臺公司的安全管理機構應組織開展安全管理制度建設與實施工作,內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a)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b)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c)安全例會制度;
d)安全事件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
e)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f)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g)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h)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i)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風險管理制度;
j)安全事件調查制度;
k)安全值班、帶班制度;
l)安全生產資金提取管理制度;
m)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5.2.2平臺公司應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實際運營情況,至少每年開展1次制度適用性、有效性、充分性的評審工作,并根據評審情況及時修訂安全管理制度。
5.2.3平臺公司應及時開展安全管理制度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5.2.4平臺公司應保留安全管理制度執行及評審的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36個月。
5.3保險購置
平臺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并積極探索、統籌完善行業安
全互助形式,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5.4資金安全
5.4.1平臺公司宜采用服務結束后直接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服務。收取乘客預付資金的,應僅將乘客預付資金用于與服務乘客有關的主營業務,不應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借貸。
5.4.2平臺公司應依法開展預付消費業務,確保預收資金安全,維護和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應明確預付資金退還條件,不應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5.4.3使用電子支付的,平臺公司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保障乘客資金安全。
6安全功能與設備
6.1平臺公司所提供App軟件的功能要求。
6.2平臺公司應建立安全產品功能上線評估機制
6.3平臺公司通過手機或車載設備功能要求
7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管理
7.1駕駛員安全管理
7.2車輛安全管理
8安全運營管理
8.1平臺公司應對駕駛員與車輛進行一致性審查
8.2平臺公司宜建立安全派單機制
8.3平臺公司應強化運營風險管控
8.4平臺公司應建立疲勞駕駛預防機制
8.5駕駛員不應無故拒載乘客、挑選乘客,不應拒載帶有導盲犬的乘客
8.6平臺公司應對出現以下行為的駕駛員進行清退處理
9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
9.1平臺公司應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9.2平臺公司應加強安全例行檢查、策略調優和日志日查分析等環節工作
9.3平臺公司應對平臺系統的網絡與信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實時安全監測
9.4平臺公司應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9.5在提供約車服務前,平臺公司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
9.6平臺公司應在乘客明確同意的情況下,采集保證安全的必要信息
9.7平臺公司應依法合規地采集數據
9.8平臺公司應開展乘客信息收集情況梳理專項自查工作
9.9平臺公司宜接受第三方機構每年對平臺公司的網絡與信息安全進行測評
10安全事件投訴處理和應急處置
11隱患治理與風險管控
12安全績效管理
13平臺公司安全運營達標評價
13.1平臺公司應每年組織開展安全運營自律達標評價,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安全運營達標評價。
13.2安全運營達標評價內容如下:
a)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
b)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c)保險購置情況;
d)資金安全管理情況;
e)安全功能與設備情況;
f)駕駛員安全管理情況;
g)車輛安全管理情況;
h)安全運營管理情況;
i)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情況;
j)安全事件投訴處理和應急處置情況;
k)隱患治理與風險管控情況;
l)安全績效管理情況。
13.3平臺公司安全運營自律達標評價應符合附錄A要求。
來源:中國交通運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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