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交通運輸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經營服務管理的通知》
2024-04-11 11:43:49 山西關于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經營服務管理的通知
并交城客〔2024〕28號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委網信辦,各縣(市、區)工信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市交通運輸發展中心、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在并經營的網約車聚合平臺:
根據交通運輸部等六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交運辦〔2023〕23號)和太原市交通運輸局等十部門《關于印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并交城客〔2023〕105號)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經營行為,切實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約車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約車聚合平臺,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共同為乘客提供網約車匹配供需信息服務的平臺。
二、聚合平臺應當堅守維護合規經營底線,嚴格核驗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經營許可資質,不得接入未在我市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好對接入的車輛、駕駛員相應許可的準入核驗責任,不得向未取得許可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等網約車聚合服務。
聚合平臺應當對平臺下聚合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許可信息建立檔案。
為確保信息更新及時、有效,可按照每季度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核驗許可信息,來保障合規運營。鼓勵聚合平臺在我市設立線下服務機構,并提供相應服務。
三、聚合平臺應做好要求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及時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切實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一)聚合平臺應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等)顯著位置展示接入的網約車公司企業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經營許可、計價規則、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用戶評價等信息,以及聚合平臺的用戶協議、服務規則、糾紛處理程序等。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駕駛員基本信息。
(二)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發生公示信息變更的,聚合平臺要做好有關更新工作,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提前報備信息變更內容并進行核驗,依法提前公示的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提前公示義務。
四、聚合平臺應當及時妥善處理乘客、駕駛員咨詢、投訴,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
聚合平臺應當建立健全咨詢服務和投訴處理首問責任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乘客及駕駛員的咨詢、投訴和舉報。乘客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發生爭議時,聚合平臺應當積極主動協助乘客及駕駛員維護合法權益,嚴禁出現不提供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地址和有效真實聯系方式的現象。出現安全生產事故且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追償時難以履行的、乘客及駕駛員要求聚合平臺履行先行賠償責任的,聚合平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與關聯網約車平臺公司共同做好處理工作,不得推諉扯皮及向乘客、駕駛員轉嫁風險。
五、聚合平臺要切實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督促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計價規則、抽成比例的公開公示義務。接入聚合平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同步通過聚合平臺向社會公布計價規則。
(一)主動公開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計價規則,抽成比例上限,要求其在駕駛員端實時顯示每筆訂單抽成比例。
(二)依據自身提供的技術服務,合理設定收取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服務費用。
(三)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調整計價規則,須至少提前15日同步通過聚合平臺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聚合平臺應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不得存在下列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業務:
(一)以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等;
(二)干預網約車平臺公司價格行為。以干涉或參與指導等任何形式干預所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涉及計價規則內容的各項公示信息;
(三)直接或間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向駕駛員發布派單或車輛調度等指令;開展司乘供需匹配,或侵犯乘客選擇權、以拼車等名義代替乘客自主選擇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設置與派單優先等級相關聯的駕駛員積分等級規則等;
(四)誤導消費者、駕駛員、平臺認知的經營行為。直接面向乘客開具原本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的出租汽車發票,或與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發票混開、混用等;取代網約車平臺公司線上服務能力,面向駕駛員直接或間接提供原本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的線上派單工具及駕駛員接單軟件;以聚合平臺名義為合作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招募駕駛員,混淆模糊駕駛員認知;組織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張貼安裝聚合平臺標識或設備;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聚合平臺應當做好對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建立安全、穩定隱患排查制度,確保出租汽車行業網約車領域安全穩定。
(一)聚合平臺定期做好對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發現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不得再向涉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駕駛員提供聚合服務。交通、公安等部門發現聚合平臺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通知到聚合平臺的,應當立即暫停為其提供聚合服務,確保安全運營;
(二)聚合平臺及合作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切實維護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合理制定或調整經營策略。做好研判評估工作,對于評估預判有維穩風險或輿情風險的事項,要及時向交通、公安等部門報告,防止發生不穩定事件;
(三)聚合平臺及合作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真實、全量、實時向網約車監管信息交互系統實時傳送有關網約車運營信息數據,確保數據傳輸質量。并嚴格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員、約車人、乘客等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
八、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太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交通運輸、工信、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對未能落實核驗責任、數據上傳、投訴處置及公示計價規則等情形的,及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行為的聚合平臺,將綜合運用約談、公開曝光、責令整改、行政處罰等手段依法進行處置,嚴厲打擊各類違規經營行為。
太原市交通運輸局
太原市工信局
太原市公安局
太原市市場監管局
太原市委網信辦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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