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運營服務規范》團體標準編制說明
2023-12-01 12:10:14 網約車新規一、工作簡況
1.1項目背景
近年來,國內網約車行業出現一類新型服務方式,即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下稱“聚合平臺”)。聚合平臺接入多個網約車平臺,公眾通過聚合平臺App便能同時呼叫多家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車輛,獲得相應網約車服務,而不需要單獨下載多個網約車平臺的App,簡單來講,聚合平臺是“網約車平臺的平臺”。聚合模式下,聚合平臺為乘客和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搭建平臺,運輸服務主要由入駐網約車平臺公司組織完成。
網約車聚合平臺的出現,在為中小網約車平臺提供流量入口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網約車行業的競爭發展。但是,聚合平臺業務的迅速發展,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如2019年11月11日,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約談多家網約車順風車平臺公司的會上,就指出:“一些聚合平臺近期出現接入不合規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司機,以‘聚合’的名義從事非法網約車經營等新問題,因此要求聚合平臺要加強對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并督促網約車平臺對車輛和司機從業資質嚴格把關,共同承擔起安全保障責任和解決乘客投訴的兜底責任。”2023年4月26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下發《關于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聚合平臺作出了明確定位,對聚合平臺和網約車平臺實施分類監管,并從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等五個方面提出相應要求,促進聚合平臺更好地發揮平臺經濟的作用,也有利于網約車行業的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上述交通部約談以及政策重心是網約車聚合平臺“底線責任”的強調,不過,基于引導網約車聚合平臺規范發展目標,在強調聚合平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底線責任”同時,也需要通過正面引導,推動網約車聚合平臺高質量發展。因此,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聯合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網約車分會、山西省網約車協會等行業組織,組織相關企業、機構,邀請國內外行業專家,開展“網約車聚合平臺運營服務規范”研究和編制相關工作,期待通過本標準的編制,發揮引領網約車業態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
1.2任務來源
為發揮團體標準填補行業標準建設空白、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的作用,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聯合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網約車分會、山西省網約車行業協會、廣東省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成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協會、重慶市出租汽車暨租賃汽車網約車分會、濟南市道路運輸協會汽車租賃行業分會,組織滴滴出行、攜程用車等網約車平臺企業,邀請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湖北省交通運輸廳、貴州省交通運輸廳、廣州市交通運輸局、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等主管部門領導及行業專家提供咨詢意見,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立項號為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標準化委員會中城交標委【2022】1號,歸口單位為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
1.3主要起草單位及起草人
本標準起草單位: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鴻易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豚出游科技有限公司(攜程用車)。
本標準參編單位:山西省網約車行業協會、廣東省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成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協會、重慶市出租汽車暨租賃汽車網約車分會、濟南市道路運輸協會汽車租賃行業分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顧大松、陳宏云、韓卓剛、崔彥博、劉磊、苗高峰、馬明星、宋臻、劉震、劉平原。
1.4主要工作過程及所做工作
2019年12月,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顧大松在對網約車聚合信息平臺研究的基礎上,于在交通運輸部主辦的《交通運輸決策參考》(2019年第8期,總第105期)發表“培育網約車團體標準推動行業協同治理”一文,呼吁開展包括網約車聚合平臺運營服務規范在內的行業團體標準建設。
2022年1月4日,經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發起,由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網約車分會申請,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標準委員會依照《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運營服務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線下運營服務商評定指南》兩項標準進項了立項評估審查,批準立項,并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布立項信息,公開征求參編制單位。
2022年1月-2月,由發起單位組織滴滴出行、攜程用車、山西省網約車行業協會、廣東省汽車租賃行業協會等網約車行業組織、網約車平臺企業作為起草單位與參編單位加入本團體標準研究與編制工作。
2022年3月,發起單位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形成團體標準建議稿,與其他編制單位與協作單位討論形成專家論證稿。2022年3月12日,由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網約車分會組織,邀請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湖北省交通運輸廳、貴州省交通運輸廳、廣州市交通運輸局、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等管理部門及行業專家,召開團標專家咨詢會,為標準修改提供重要的咨詢意見。
2022年4月,團體標準起草單位結合專家咨詢意見,形成本團體標準公開征求意見稿并于2022年5月18日于全國團標信息網公開征求意見。一個月公開征求意見期結束后,團標發起單位邀請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青島市交通運輸局、寧波市交通運輸局等主管部門專家進一步論證,根據各方意見進行了系統修改,同時于2023年9月形成正式團體標準。
二、標準的編制原則
1.在標準內容要求和文本格式方面,本標準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T/T20000.1《標準化工作指南》、GT/T20001《標準編寫規則》等要求進行編寫。
本標準主要參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JT/T1068)、《電子商務平臺運營與技術規范》(GB/T 31524)、《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標準、規章、法規。
三、標準的主要內容
本標準主要包括10部分,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安全運營保障;相關方安全建設;線上服務能力;投訴和糾紛處理;資金安全與損失賠償;附則。
本標準術語定義部分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經營者”界定為“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且注冊為企業法人的平臺經營者”,并在此基礎上對聚合信息平臺內的“入駐商”范圍進行了界定,明確了符合本標準意義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的基本條件,進而對其設立條件、日常運營要求、相關方管理、乘客服務、服務能力、投訴處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要求,特別在聚合平臺基本能力、入駐商準入準出、價格公示、安全應急保障、投訴處理分工等方面作了特別細化規定,有利于推動網絡出租汽車行業高質量發展。
四、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及水平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系國內網約車業態特有模式,屬于國內競爭激烈的網約車領域發展出來的新興業態,國外沒有相應的標準規范,本團體標準具有獨特性,也具有國際領先性。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
本團體標準立項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信息聚合平臺運營服務規范”。專家咨詢會上,多位專家提出,為適應當前巡游出租汽車及預約出租汽車均有通過聚合平臺運營的現象,且特別為了體現國家推進巡網融合改革指導精神,建議調整為整合巡游出租汽車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聚合平臺運營服務規范的團體標準。但經多次討論,主編單位與編制單位認為即使當下在聚合平臺上的巡游出租汽車也屬于平臺與巡游出租汽車司機形成的關系,而非與巡游出租汽車公司形成的合作關系,相較于聚合平臺與作為經營者的“入駐商”即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的合作,具有本質的區別,因此仍然保留標準規范范圍限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領域。
目前,對于聚合平臺的性質有多種觀點,如有的觀點認為聚合平臺在實質上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取得網約車平臺許可,即使不取得網約車平臺許可,也當與入駐商屬于共同承運人,應當承擔承運人的先行賠付責任。主編單位認為,無論是將聚合平臺視為共同承運人或者具有網約車平臺公司同等性質,均需通過立法方式明確聚合平臺的經營許可制度,才為適法。目前,聚合平臺依《電子商務法》規定,屬于電子商務平臺性質,因此需要按照《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加大聚合平臺作為遵守《安全生產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義務,以確定安全生產底線,積極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
六、實施標準的措施建議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為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促進會會員企業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運營服務的依據,同時,也為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業務提供參考。
標準的實施可以中國城市公共交通協會為技術支撐,在相關行業和領域開展標準宣貫和實施,為標準的適用性積累經驗,提高標準的實用性,為行業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業務提供技術支持和借鑒,也可作為交通主管部門建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平臺運營服務地方標準、行業標準提供參考。
七、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無
八、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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