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axi順風車系統軟件開發解析順風車成本應如何客觀全面界定
2023-04-26 15:41:52 行業資訊Ptaxi順風車系統軟件開發獲悉作為共享出行新業態,順風車能有效提高上路私家車使用效率,環保降堵,滿足大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且集約出行。同時,順風車也帶來一些新的法律課題,突出表現在,順風車與網約車有哪些本質區別,順風車成本如何合理界定等。那么,如今在司法層面,對這些課題已形成哪些主流意見,體現出怎樣的法治精神呢?
近日,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編寫的關于趙某軍訴某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案——順風車是否構成非法營運的認定案例,獲得全國法院系統2022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優秀獎(第601號),便是一個生動例證。
在該案中,趙某軍因在順風車平臺接單被處以1萬元罰款,理由是一次順路接單收取的車費高過成本,且此前平臺記錄顯示存在跨地市載客行為,不符合順風車順道搭乘特征。車主不服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裁決,判定車主順路接單不構成非法營運,并撤銷處罰。
Ptaxi順風車系統軟件開發獲悉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法律要旨有兩點:
1.界定順風車的出行成本,不應只依據固定公式計算燃油費用,還應將道路擁堵、車輛折舊、交通事故風險、車主等待時間等隱形成本及網絡平臺對順風車費的抽成考慮在內,全面、客觀、公正判斷順風車是否盈利。
2.不能僅以順風車有盈利就認定構成非法營運,還應考量順風車主主觀過錯和行為社會危害性。對主觀上不具有非法營運目的的順風車主,和沒有社會危害性的順道搭乘行為,不應進行行政處罰。
這一判例彰顯了“無錯不罰”等諸多法治精神,充分展現人民為中心,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同時,也引發人們對順風車合乘性質如何界定,以及作為新業態如何健康規范發展的深入思考。
Ptaxi順風車系統軟件開發獲悉法院終審撤銷處罰的三點理由
2020年11月13日,某市交通運輸局對趙某軍涉嫌未經許可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案進行立案,并處以1萬元罰款,理由是其收取車費大于成本,屬于盈利行為,同時網絡平臺記錄顯示趙某軍有鄭州和新鄉之間的跨地市載客的行為,不符合順風車順道搭乘特征。
趙某軍不滿并上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豫0102行初50號行政判決,撤銷對趙某處罰以及行政復議決定書。之后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豫01行終450號行政判決,維持原判,該案發生法律效力。
Ptaxi順風車系統軟件開發獲悉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首先,認定趙某軍涉案行程“盈利”結論與實際不符。趙某軍在網絡平臺注冊成為順風車車主,涉案行程系趙某軍從該網絡平臺接到的順風車訂單,網絡平臺計算該行程乘客需支付25.7元,金額多少并不由趙某軍決定。而某市交通運輸局計算的9.7元的行程成本,僅是根據車型、油耗、行駛里程、當日油價做出的理想計算,忽略網絡平臺服務費、車齡及擁堵產生的油耗等客觀因素。
其次從線路看,趙某軍此次出行屬于順道搭乘乘客行為。趙某軍家住新鄭市龍湖鎮,去往鄭州市鄭東新區天澤街做代駕,從出行路線看,其往返于家庭地址和代駕地點之間搭乘與其路線基本一致的乘客,與出行路線大致相同的人共同分擔出行成本。
最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處罰未充分考慮趙某軍利用網絡平臺從事順風車業務的客觀事實及性質,也未全面考慮其行為社會危害程度,將涉案搭乘行為及其后果全部歸責于車主,對涉案載客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未予正確認定,明顯失當。
順風車通行成本如何客觀全面界定?車主有盈利就構成非法營運嗎?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順風車應是“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在如何確定順風車出行成本問題上,多個省市都出臺相關規定,規定不盡一致,表述最為全面的是燃料費、通行費、車輛折舊等直接費用。
但《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以上述方式計算的出行成本與《行政處罰法》要求的“全面、客觀、公正”有背離。
首先,車輛配置單顯示的工信部百公里油耗是車輛在固定環境中按照固定速度測算出的車型實驗室百公里油耗,僅是理論實驗數據,日常駕駛中因車輛使用年限增加油耗會上升,司機駕駛習慣和出行線路交通狀況等對油耗均有影響。
其次,除燃油費用這一經濟成本外,時間成本也是重要因素,車主搭乘合乘人員,必定會產生或長或短的等待時間成本等。
再次,乘客支付費用中有一部分會作為信息服務費或管理費支付給網絡信息平臺,并非全部為車主所收取。
因此,從更客觀和更具有可操作性角度考量,順風車通行成本不應僅依據順風車的油耗、當日油價和行駛里程來計算,還應將車主等待時間成本、交通事故風險成本、道路交通擁堵、車輛老舊產生的油耗等隱形成本及網絡平臺收取的服務費考慮在內,準確認定順風車車主是否盈利。
“無錯不罰”彰顯法治精神:順風車主無主觀營運故意,客觀盈利應免于處罰
案例分析指出,行政處罰過去長期奉行客觀歸責理念,只要當事人實施相應違法行為,則不論主觀如何均予以處罰。但我國亦有學者指出,任何公正合理的制裁都必須以被制裁行為具有可譴責性為基礎,而行為可譴責性就表現為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的過錯。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和建設法治社會不斷推進,行政執法資源日趨完備,公民權利概念和法律素養也不斷提升,對行政立法水準和執法水平亦有更高期待。
2021年,修訂后《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增加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錯不罰”條款回應了學術界呼聲和社會實踐需要。行政處罰歸責理念從客觀走向主觀,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因為新時代廣大人民群眾對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涵蓋了對行政程序完備及行政執法公正的更高要求。
在順風車領域,順風車主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證明自己沒有非法營運的故意,而非其沒有盈利的客觀事實。
案例認為,如果要求順風車主先準確確定出行成本,再對比該趟行程結束、網絡平臺提取信息服務費后其可以收取的費用,精確計算出該趟行程是否有盈利,之后再決定是否接單,明顯是強人所難。因此,只要順風車主能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非法營運的故意,即便客觀上獲得少量盈利,也不應以非法營運為由實施處罰。
“過罰相當”原則:客觀評估順風車是否真的有社會危害性
案例指出,如果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超過違法行為本身應當受到的懲罰限度,不但達不到懲罰目的,還會使人們對于違法行為的痛恨轉變為對法律的仇視。基于此,《行政處罰法》總則第四條二款明確規定過罰相當原則,要求作出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只有這樣,才能在確保行政執法目的實現同時,獲得公民個人乃至全社會認可和尊重。
在順風車監管領域,假定順風車主有盈利和主觀過錯,對其處罰也必須考慮過罰相當原則,因為合法性雖是行政處罰第一要求,但并不是唯一要求。順風車能夠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且共享模式也符合社會發展趨勢。
順風車“不以盈利為目的”不應機械理解,認為只要有盈利,無論多少都構成“非法營運”,應客觀評價順風車是否對營運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以衡量作出處罰的必要性。
案例認為,順風車主放棄獨自駕車出行舒適度和時間自由度,搭乘出行線路相同的人出行,不僅為合乘人員節約出行成本,還節約社會資源,緩解道路擁堵,即便其獲得少量盈利,其社會危害性也無從談起。
Ptaxi順風車系統軟件開發獲悉順風車新業態如何健康規范發展?
交通運輸部明確指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法的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經營性客運服務有很大區別,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事先發布出行信息;
二、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
三、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
四、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有一定限制。
經歷近十年發展,順風車平臺已摸索出一整套保障真順風屬性的規則、機制和流程。
首先是真順路、低定價和次數限制,這是保障真順風的前提和核心。
其次是固定常用路線,順風車車主在注冊認證通過之后,第一步都須要設置常用路線,平臺基于常用路線為車主推薦順路乘客。
再次是訂單的雙向確認,即車主可根據時間路線是否合適等來選擇同行乘客,乘客則通過預付款來進行合乘確認。
在碳中和進程深化的宏觀視野下,順風車是全民踐行綠色低碳的小切口,切實可行且普適。
Ptaxi順風車系統軟件開發獲悉順路合乘是車主合乘人員自主選擇的民事互助行為,堅持善意文明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的理念,體現對社會發展方向的引領,有助于構建可持續和多贏的綠色發展模式,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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