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征求《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經營行為的通知》意見的通告
2022-12-12 12:19:44 行業資訊Ptaxi猿著網約車牌照代辦公司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聚合經營行為,明確網約車聚合平臺經營者及網約車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制定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經營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見附件)。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為期30天。
二、意見反饋途徑
(一)信函: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二路1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公共交通處,郵編:510620。
(二)電話:020-38180132。
(三)電子郵件:guanrt g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經營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經營行為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聚合經營者:
為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聚合經營行為,明確網約車聚合平臺經營者(是指依托具有技術和用戶優勢的互聯網平臺,為乘客、駕駛員提供網約車線上服務,與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共同提供網約車服務的電商平臺,以下簡稱“聚合平臺”)及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4號公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21年第37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具備以下3項經營許可: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聚合平臺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提供服務的網約車企業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相關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相關駕駛員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為確保信息更新及時、有效,鼓勵每個月核驗更新一次。需要通過市交通運輸局許可數據進行核驗的,可在廣州交通運輸局官網進行注冊后進行核驗或在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網約車綜合業務管理平臺注冊后進行核驗。
三、聚合平臺應當為平臺內網約車企業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聚合平臺應當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顯著位置展示平臺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相關網約車企業、車輛、駕駛員的經營許可、網約車企業名稱、服務品牌、投訴舉報方式、用戶協議與評價等信息,以及聚合平臺用戶協議、服務規則等。網約車企業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聚合平臺,聚合平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四、不得以聚合平臺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聚合平臺應當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聚合平臺發現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及其提供的網約車服務有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暫停為其提供聚合服務,發現有違反第一條規定的,不得再向涉及的網約車企業或車輛、駕駛員提供聚合服務,并及時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檢查及采取措施情況。
五、聚合平臺應當會同平臺內網約車企業,落實交通運輸新業態平臺企業抽成“陽光行動”要求,主動公開計價規則,合理設定并公開抽成比例上限,在駕駛員端實時顯示每筆訂單抽成比例。
六、聚合平臺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乘客與平臺內網約車企業發生爭議時,聚合平臺應當積極協助乘客維護合法權益,不能提供網約車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對乘客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承擔先行賠償責任。
七、鼓勵聚合平臺建立有利于乘客權益保護的服務質量擔保機制,與平臺內網約車企業協議設立乘客權益保證金,就乘客權益保證金的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八、聚合平臺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或者不按規定對網約車無證經營行為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及時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的,交通運輸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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